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造工程材料的准用监督处理,保证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标准建材运用的质量行为。现将有关规则告诉如下: 一、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上海市建材业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托付,担任建造工程材料准用作业的详细处理和对区县建材质监组织施行准用作业的详细事务辅导和处理。 二、《上海市建造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申办,按归口处理、协同承办的要求进行。 对本市的《准用证》申办企业,由区县建材质监组织依照所辖的行政区域规模,担任《准用证》的申办挂号、初审、日常监督和计算汇总上报作业。 对外省市、境外和国外的《准用证》申办企业,由市建材质监站担任《准用证》的申办挂号、初审、动态监督处理和计算汇总上报作业。 三、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根据《建材条列》规则发布。 四、凡施行准用处理的建造工程材料,未按规则获得《准用证》的,本市建造工程不得运用。 五、《准用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应当到相应《准用证》承办部分处理挂号手续,填写《准用证申办挂号表》,并收取《上海市建造工程材料准用证请求表》和《申办准用证应提交材料目录》; (二)《准用证》承办部分应当对收到的企业申办材料当场予以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受理并出具“申报材料受理证明”。凡不符合要求的,阐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对受理的本市《准用证》申办企业材料,区县建材质监组织应当提出初审定见,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市建材质监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市建材办;对受理的外省市、境外和国外《准用证》申办企业材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提出初审定见,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市建材办。 (四)市建材办应当对汇总上报的《准用证》申办材料进行核准审阅,并自初审上报之日10日内予以核定。凡不符合要求的申办材料,书面告诉《准用证》申办企业,一起抄告相关建材质监组织,并作为年度查核根据。 (五)市建材质监站应当根据市建材办核定的定见,对新获证企业一致制造暂时《准用证》,并告诉获证企业处理相关领证手续。 六、建材办应当及时将获得本市《准用证》的建造工程材料称号及其单位予以公告。 七、在《准用证》有用期内,持证企业产生下列改变状况之一时,应当在产生改变的30日内,向市建材质监站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的改变证明材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企业请求的改变材料进行复核,其间,对触及需求从头替换《准用证》证书的改变状况,经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批阅,并予以处理相关改变手续: (一)企业称号改变时; (二)产品注册商标改变时; (三)出产工艺、主机设备等首要出产条件改变时; (四)产品规格型号改变时; (五)出产、运营场所或许企业注册地改变时等。